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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用地的用途篇一
鎮人民政府:
因 建設需要,本人(我單位)擬在 村
組(小地名:)以(填寫土地來源)的方式使用設施農用地 畝,其中生產設施用地 畝,附屬設施用地 畝,配套設施用地 畝。
本人(我單位)承諾,按照農業生產項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壞耕作層,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在用地期滿后,自愿無償并自行拆除用于從事農業生產用途的臨時建、構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按照要求進行復耕,并愿意與村及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復墾協議書》、接受鎮政府監督實施。若因條件限制不能履行復墾義務,我自愿依照法律規定標準向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復墾費用于土地復墾,委托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復墾,恢復耕種條件。
特此申請,望批準為盼!
附:⑴營業執照、法人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⑵設施用地復墾承諾書;⑶設施建設方案。
申請人:(章)
年 月 日
農業設施用地的用途篇二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氰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徽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3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
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1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2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B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3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農業設施用地的用途篇三
農業設施用地協議
甲方(經營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縣鎮(鄉、街道)村 聯系電話:
乙方(村委)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蔡縣鎮(鄉、街道)村 聯系電話:
丙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縣鎮(鄉、街道)聯系電話:
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24?127號)及河南省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項目名稱:
二、農業設施用地位臵、面積
甲方經營項目,經乙方同意,使用其經依法確定的土地所有權范圍內位于鎮(鄉、街道)村委莊的農村集體土地畝,其中:生產設施用地畝,占用耕地畝;附屬設施用地畝,占用耕地畝;配套設施用地畝,占用耕地畝(基本農田畝)。具體位臵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三、農業設施用地使用年限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該宗土地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農業設施用地用途
該宗土地主要用于養殖(糧食生產、作物栽培),具體用于修建等生產設施;等附屬設施;等配套設施(按建設方案逐項填寫)。
五、甲方使用該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甲方應依法與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六、土地復墾
甲方修建農業生產設施占用的土地,應在生產結束后一個月內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復墾完成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復墾、復耕情況進行驗收。甲方不復墾、復耕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規定,由縣國土資源部門代為組織復墾,復墾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土地交還 甲方因經營不善未能按期支付雙方約定的使用土地的相關費用,乙方有權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協議約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繼續出租該宗土地用于農業設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申請使用權。土地交還后,甲方修建的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歸甲方處臵,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處臵完畢。
八、甲乙雙方約定
甲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設施農用地的審核備案手續,乙方予以配合;使用期限內,甲、乙方不得將土地給第三方使用;使用期內,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協議的執行。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響該協議的執行。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違約責任
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擋甲方施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賠償對方違約金萬元(大寫:)。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甲方擅自改變農業設施用地用途,一經查處,所有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修建農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甲方未進行復耕或未達到耕作條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償經濟損失萬元(大寫:)。
十、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三方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十一、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協商達成的補充協議亦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月日
農業設施用地的用途篇四
農業設施用地申請書
江油市太平鎮人民政府:
為響應國家號召,發展經濟,帶動周邊百姓就業致富。本合作社在江油市太平鎮龍茶村租用土地
畝,用于種植。因生產需要,特申請
平方米硬化,作曬壩使用。本合作社承諾,按照農業生產項目用途使用土地,望予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江油市金成平種養殖農業合作社 合作社成員簽字:
社員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農業設施用地的用途篇五
農業設施用地協議
甲方(經營者):
乙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丙方(鄉鎮政府):
為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設施農業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天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24】127號)及?市、縣關于農業設施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農業設施用地位置、面積:乙方向甲方租賃高鐵邊原制梁場荒場面積73畝,租賃期限為二十年(從2024年06月1日至2035年06月01日止),每年每畝為壹佰元計算,乙方先向甲方繳納前5年的租金計叁萬陸仟伍佰捌拾伍(36585)元整,第二個5年以30%漲,每年每畝為130元計算繪甲方四萬柒仟肆佰伍拾(47450)元整,第三個五年以30%上漲,每年每畝170元計算給甲方陸萬貳仟零拾(62050)元整。第四個五年以30%上漲,每年每畝220元計算給甲方捌萬零叁佰(80300)元整。(每個5年最后一年繳納下五年山場租賃款)。甲方經營蛋雞養殖項目,項目位于河潭鎮豐田村,經乙方和丙方同意在其依法確定使用的范圍內使用土地4.8公頃,其中:主產設施用地0.4公頃,占用耗地0.4公頃,附屬設施用地0.1公頃,占用耕地0.1公頃,配套設施用地0.1公頃,占用耕地0.1公頃(占用基本農田0公頃);具體位置和面積以有資質的勘測定界單位出具的勘測報告、紅線圖為準。
二、農業設施用地用途:(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的用途分別按設施建設方案中的內容填寫),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農業設施用地用途,從事非農建設活動。
三、農業設施用地使用年限:該宗土地使用期從2024年6月1日起至2035年6月1日止。
四、土 地復墾要求和時限。
(一)根據設施建設方案,甲方在從事農業設施建設時,擬破壞土 地0.2公頃,其中耕地0.2公頃。
(二)對擬破壞的耕地,在農業設施建設前甲方應將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并堆放到指定地點,統一集中用于土地復墾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甲方應在農業設施用地期滿之日起叁個月內,完成土地復墾,并經丙方驗收合格。
(四)在設施農用地經貴溪市國土資源局和農業局備案同意后,甲方應在叁個月內向內方一次性繳納預存土地復墾費。經甲丙雙方一致同意和確定預存土地復墾費壹萬元。甲方完成土地復墾并經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丙方將預存土地復墾費退還甲方(不計利息);如甲方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復墾到位,則由丙方負責組織土地復墾,預存土地復墾費不予退還。
五、土地交還:協議約定使用年限到期后,甲方應及時將土地交還乙方。甲方如需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經乙方、丙方同意后,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六、違約責任:
(一)乙方、丙方不得擅自解除協議或無法定理由影響該協議的執行。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丙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農業設施用地使用期限內,甲方不得擅自將該土地轉給他人使用。否則,乙方、丙方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三)如果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執行,三方均可解除協議,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經南端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并經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同意備案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蓋章)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