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在中國境內增資發行內資股,特委托乙方辦理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務。乙方將對甲方本次增資發行內資股的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及核查驗證有關法律文件,以確認甲方上述行為的合法性。為此,雙方特議定下列條款,以昭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方就增資發行內資股(以下簡稱增發)工作所涉法律事項,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委托乙方辦理。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組成工作小組,并指派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和經驗的注冊律師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
1.協助甲方完成本次增發過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務;
3.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則審查、修改公司章程;
4.核查驗證與發行及上市相關的法律文件;
5.草擬、審閱招股說明書的相關章節并查驗招股說明書;
6.草擬、審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知、決議等文件;
7.審查承銷協議等有關協議;
8.出具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各類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9.協助甲方處理與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法律問題。
4.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5.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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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
委托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xx]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xx]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即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三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現對工作中常見的22種無須繳納印花稅的業務合同歸納總結,希望對納稅人有所幫助。
1. 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 1997 ) 505 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1991] 第155 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 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 [1991] 第 155 號、 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 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 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 [20xx]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不征收印花稅。
9. 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11. 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12. 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 1997) 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xx〕9號、國稅發 [1991]155 號、國稅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至于什么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稅函[20xx]749 號文的解釋: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于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征收印花稅。
15.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16.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屬于技術培訓合同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17. 企業改制
根據財稅[20xx]183 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后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18. 資金賬簿
(1)合并、分立、聯營、兼并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企業發生兼并,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并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并入資產補貼花。
(2)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的資金賬簿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如果由總機構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金屬于分支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支機構需就記載所撥付資金的營業賬簿按照資金總額貼花,其他營業賬簿則按件貼花。總機構只需就扣除所撥付資金后的余額貼花。如果總機構不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需就其他營業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3)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稅[20xx]183 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4)根據(88)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9.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并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20.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并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
(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貼花。
21.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于 “加工承攬合同”,但對于委托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2. 常見的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
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四
印花稅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征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
一般來說,印花稅稅率的征收應該如下:
1、購銷合同
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
稅率:按購銷金額0.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2、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范圍: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稅率:按承包金額0.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3、技術合同
范圍: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稅率:按所載金額0.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4、借款合同
范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
稅率:按借款金額0.005%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說明: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
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稅率:按租賃金額1‰(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6、倉儲保管合同
范圍: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稅率:按倉儲保管費用0.1%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說明: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財產保險合同
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稅率:按保險費收入0.1%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說明: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營業賬簿
范圍:生產、經營用賬冊
稅率: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05%貼花。
納稅人:立賬簿人
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五
在稅收法規上,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即使是合同約定稅負由物業承擔。
法規文號: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定繳納印花稅。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需要租賃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租賃合同原件、房產證原件一起到所在地地稅局去繳納。
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的稅率是0、1%;印花稅在“簽合同時”按合同金額繳納。
2、印花稅是這樣規定的: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未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
對財產租賃的印花稅有特殊規定:最低一元應納稅額起點,即稅額超過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計。
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率是0、1%,一次性交納。
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六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計算一般按合同計算交納印花稅的,需要交印花稅的合同及稅率:
1、購銷合同:按銷售收入的×萬分之三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的收入×萬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的金額×千分之一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的費用×萬分之五
7、倉儲、保管合同:按保管、倉儲的費用×千分之一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額×萬分之零點五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的金額×千分之一
10、技術、服務等合同:按合同所載的金額×萬分之三
13、權利、許可證照:每件貼花五元。
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七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屬于正列舉,未列入印花稅列舉的征稅范圍的不征稅。現對工作中常見的22種無須繳納印花稅的業務合同歸納總結,希望對納稅人有所幫助。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 1997 ) 505 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 [1991] 第155 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 [1991] 第 155 號、 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 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 [20xx]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不征收印花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稅三(1988)776 號文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9.會計、審計合同。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 “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深地稅發 [20xx]91 號文規定,“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也不屬于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因此,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而與建筑商簽訂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12.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 1997) 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商業票據貼現。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xx〕9號、國稅發 [1991]155 號、國稅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至于什么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稅函[20xx]749 號文的解釋: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于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征收印花稅。
15.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16.培訓合同。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法律服務合同印花稅篇八
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調整等問題作如下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其中:對大型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9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大型工業企業的具體標準是:從業人員20xx人(含)以上,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含)以上。
(二)商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3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其他類型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3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一)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收入的100%和產權轉移書據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其中:商品房銷售收入含預售款收入。
(二)對從事汽車營銷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1.對于建設單位(簡稱“甲方”),賬目核算健全,能夠準確進行成本核算的,按照甲方自行采購材 料金額,適用“購銷合同”稅目,查實征收。
2.對于施工單位(簡稱“乙方”),賬目核算健全,能夠準確進行成本核算的,按照乙方的工程成本中原材料金額的50%,適用“購銷合同”稅目,查實征收。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原材料金額×50%×適用稅率
3.對于施工單位(簡稱“乙方”),賬目核算不健全,未能準確核算材料成本的,乙方則按照工程成本的30%折算材料成本,作為原材料采購金額,適用“購銷合同”稅目,實行核定征收。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工程成本金額×30%×50%×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