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保險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車損保險合同篇一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損險定值保險合同基本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首先,還是了解下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在此次示范條款出臺之前,車險的車輛損失險合同均屬于“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是“定值保險合同”的對稱,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只列明保險金額,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須至危險事故發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這種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險即為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價值。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業內人士把上述規定中的前者稱為定值保險,后者稱為不定值保險。按照上述規定,訂立任何一個保險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可以選擇定值保險,也可以選擇不定值保險。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只有貨物運輸保險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險;其他險種只能是不定值保險。在國外保險中,貨物運輸險由于貨物起運后市場價值及異地因素造成核定困難一般采用定值保險合同,而其他財產險合同均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示范條款出臺之前,我國財產險保險合同同樣是這樣操作的,不過,現在筆者茫然了。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示范條款雖然沒有明確保險價值,但是對“保險金額”的規定,尤其是賠償處理中明確的計算公式,一切都說明了本次車輛損失險合同屬于定值保險合同。

      筆者理解如此設定是為了解決“高保低賠”的問題。勇于創新,也是筆者樂于看到的。示范條款正式運行后,大范圍修改國內所有關于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保險教材,顛覆原有的.保險學都不算是問題,只要是對的就該堅持。但是對接踵而來的系列問題,筆者仍然是一片茫然。

      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本人于2024年4月1日購置一臺新車,購置價為30萬。按照示范條款“保險金額”的規定,該車投保時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30萬。2024年3月15日,遇自然災害導致保險車全損,而此時因市場價格變動此車的市場新車購置價下降到20萬。

      按照保險補償原則、保險法規或原有條款規定,本人可以在保險公司獲得20萬的理賠款。

      但是按照示范條款第十九條規定:

      筆者從懵懂開始認識保險,最先明白的是保險的補償原則,懂得保險不是博x、不是賭博。而示范條款此舉,讓我眼前的保險越來越不像保險了。

      同樣道理,示范條款讓筆者對保險利益原則也一并茫然。

      保險利益原則并非僅僅是需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所有權、代管權。保險利益原則有3個構成要件,即1是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并能夠實現的利益。按照筆者前面提到的例子,筆者的保險車輛出險時,車輛能夠實現的利益為20萬,遵循示范條款規定以30萬賠償同樣違背了保險利益原則。

      即使排除所謂市場價格的變動因素造成的損失補償和可保利益問題,從示范條款的操作性來看,是要求我們各大保險公司在承保車輛險時需要及其精確的確定保險金額(也就是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2、車輛購置信息不對稱,投保車輛真實信息核實準確性較差;

      3、由于市場惡性競爭,不少保戶在業務人員幫助下為減少保費支出存在降低車價、修改購置日期等行為,導致承保信息真實性較差。在保險理賠實踐中,保險金額確定不合理、購置日期造假、車型混亂比例較高。

      由于主客觀因素,承保差錯肯定存在。但是令筆者茫然的是,示范條款中竟未對誤報、誤算、投保人過失造成的保險金額確定差錯進行配套設定。且不說《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在示范條款上如同作廢,就算是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筆者認為超過可實現利益的部分是違法所得,保險行業沒必要買單)一切問題都由保險公司買單的話,咱們保險公司的承保崗位真可謂“亞歷山大”啊!

      1、涉及代位追償或第三方賠償不足的問題時,公式是個坑:

      舉例,a車與b車相撞,各承擔50%事故責任,a車維修費用32000元,b車無損。b車交強險承保公司賠償a2000元,b車應賠償a車15000元,由于b車未履行賠償義務僅支付a5000元。假設a車不存在其他絕對免賠。

      根據示范條款:部分損失賠款=(實際修復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x)×(1-絕對免賠x之和)-絕對免賠額=(32000-2000-5000)×(1-10%)×(1-0%)-0=22500元。

      事實上熟悉保險理賠的都知道,a車應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為(32000-2000)×50%×(1-10%)=13500元,a因b未履行賠償向a保險公司要求先行賠付款=(15000-5000)×100%=10000元。合計從a公司得到賠款為23500元。

      示范條款設計不嚴謹,導致依據條款處理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權益。筆者理解,條款的此次設計想把問題理順、弄簡單,但是不夠嚴謹將給代位追償挖一個坑。

      2、涉及殘值問題,缺乏公式依據,以文字條款處理又將挖個坑:

      先看看文字的,示范條款第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舊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賠款中扣除,沒有條款公式,自然會有2種扣法,1是傳統的理賠方式,2是文字理解賠款后扣除。顯然賠款計算后扣除是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文字不嚴謹,缺乏準繩啊!

      3、涉及施救費問題,缺乏公式依據,以文字條款處理還將挖個坑:

      4、第三者賠償處理公式有重大瑕疵: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x)×(1-絕對免賠之和)

      看了這個公式,筆者哭笑不得,我們都知道商業險和交強險理賠范圍是不一樣的,這個公式明顯概念混淆。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是哪個合同,在商業條款上肯定是依照商業險合同約定吧?啥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我們都知道分項限額有責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沒事減分項限額干嘛?減交強實際賠償部分就行了,筆者相信這是擬定條款的重大低級失誤,而并非保險行業坑害消費者。

      舉例1:a車碰撞行人b,導致b搶救無效死亡。a承擔全責。b死亡賠償+喪葬費核定為30萬,搶救醫療費為1000元,衣物損失2000元。

      一般理賠都清楚,交強險賠償=110000+1000+2000=113000元。商業第三者賠款=19萬×100%×(1-20%)=152000元,合計賠款265000元。

      而按照示范條款公式,商業險賠款=【(300000+1000+2000)-分項限額(110000+10000+2000)】×100%×(1-20%)=144800元。

      7200元哪里去了?錯誤的分項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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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損保險合同篇二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一)碰撞、傾極、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 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征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車損保險合同篇三

      陪練司機:

      陪練金額:

      車牌車型:

      1.我方提供的陪練服務,目的是使客戶盡快熟悉駕駛技能及熟悉駕駛交通路況。

      2.客戶如須增加陪練時間,應先通知陪練公司,若擅自增加陪練時間又不通知陪練公司,在擅自增加陪練時間內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索賠等一切事宜,公司概不受理,由客戶自己負責賠償。

      3.因陪練員的原因延誤練習時間的按每一分鐘一元從陪練費中扣除,陪練時間從客戶上車時起順延。如因堵車客戶遲到,按預約時間算起,不再順延陪練時間。

      4.由客戶違章引起各項處罰,由客戶本人負責。

      5.客戶在駕駛當中有故意違反交通法規時,經勸阻無效,陪練員有權終止其駕駛行為,并且服務款項不退。

      6.輔導中如有故意違反交通法規又不聽從陪練員指揮,經勸阻無效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客戶應負責賠償全款的_____%,陪練員賠償全款_____%。

      7.陪練范圍在四環路以內,陪練線路由陪練員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及訓練計劃制定也可由客戶自己選定,如遇堵車或等候都算在陪練時間內。

      8.陪練時間從客戶上車起計算至預約陪練時間止結束,客戶應下車結束陪練服務,超陪練出時間不到半小時按半小時收費,超出半小時不到_____小時按_____小時計算收費,以此類推。

      9.陪練期間開始后,如因客戶原因提前終止練車時,所付金額不予退還。

      10.練車客戶如有陪同應先通知陪練公司,并得到陪練公司認可后,方可上車,陪同只限一人,且年齡在_____歲以下,不加收陪練費用,年齡在_____歲以上,加收全程陪練費用的_____%,若中途下車則加收全程費用的_____%。

      11.陪練期間如發生過路、過橋、停車費用,由客戶自己承擔。

      12.特惠時段早_____點至_____點三個小時為一單位,晚間陪練每車只限_____人。

      13.對于本合同我方特別提醒,客戶已予以充分注意,本公司也就上述條款向客戶作了詳細說明,為節省雙方時間,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雙方均同意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陪練協議。

      14.因條件所限,雙方同意本合同一式一份,由我公司保留,待陪練完全結束后,客戶聯交客戶保存。

      15.本協議一經簽署,就此生效,表格內所帶x號的項目由客戶本人填寫,本公司擁有備注條款的最終解釋權。

      16.雙方特別約定。

      服務咨詢電話:

      服務投拆電話:

      地址:

      內容反饋信息:

      x1.在陪練中,陪練員的態度好一般差

      x2.在陪練中,陪練員的指導能力好一般差

      x3.在陪練中,陪練員是否有“吃、拿卡要”的行為有沒有

      x4.陪練員接送客人是否準時準不準

      x5.陪練員是否按標準收費是不是

      客戶姓名:出車時間:陪練車型:

      日期:實練時間:車牌號:

      駕駛證號:收車時間:出車公里數:

      聯系電話:陪練司機:收車公里數:

      上下車點:金額數:

      車損保險合同篇四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5%。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 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九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車損保險合同篇五

      聯系電話:

      聯系人:

      承租方(乙方):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交通部有關規章,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設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二、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證照齊全有效,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

      2.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對租賃車輛投保財產險和第三者責

      3.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

      4.對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5.協助乙方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時按規定辦理索賠手續。

      6.甲方有按時收取租金的權利、有權以乙方的押金和其他抵押物繳租金和車輛損壞缺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的賠償,押金扔抵壓不足的,有繼續索賠的權利。

      三、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資料應保證真實有效(如身份證、戶口簿、駕駛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等)否則就此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認真檢查并掌握租賃車輛的各種性能和操作方法點清車輛附件,驗收簽字后駛離。凡因乙方操作不當,保管不善造成車輛遺失或造成附件損壞,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3.乙方的租用的甲方車輛不能從事其他營業性客貨運輸、不能轉租、轉包、抵押、投資、贈與,不能賦予自己對車輛任何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不能私自拆裝甲任險繳納養路費。

      4.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活動,轉租所導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乙方租用車輛除繳納租金外,另須繳納押金,(押金為現金,支票需三天扣提車)乙方不可以押金視作租金使用。

      7.乙方要求延長汽車租賃合同,必須提前通知雅芳辦理延期手續。還車時應保持車內外的清潔,否則將收取500元清理費。

      9.車輛發生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車輛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車輛損壞禁止繼續使用,乙方應權利配合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好車輛事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將按照交通管理條例處理。

      10.車輛發生事故,修理費由乙方預先支付,在停駛或修理期間的租費有乙方承擔,同時還應賠償本車輛加速折舊費,折舊金額按修車實際發生額的50%計算。若發現乙方發生事故不報告,擅自修理將按正規修理費的3倍罰款。

      11.乙方在承租期間,若遺失拍照或有關證件,乙方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辦,補辦期間的車輛租賃費及補辦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直至車輛能正常行駛時為止。

      12.乙方在用車期滿,應完好無缺損將車輛交給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損壞里程表,如有發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費,不得更換車輛零部件。

      13.嚴禁酒后開車,嚴禁使用車輛進行違法活動、當教練車、參加競賽及作測試使用,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易腐濁物品。

      14.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車輛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實行限額賠償,乙方須承擔保險限額以外的所有費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僅限于甲方需允許的駕駛人員。

      15.全車丟失后至保險公司賠償錢,該期間的租賃費由乙方承擔。

      16.賠償時,乙方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費用的單據,如實填寫機動車輛出現報告單。

      17.乙方在車輛租用期間,汽油、潤滑油、路橋費、停車費自行負責。

      四、其他

      1.以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其他有違約行為的,違約一方負有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

      2.本合同一式叁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糾紛訴訟歸當地人民法院管轄。

      車損保險合同篇六

      銷貨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

      第一條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

      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

      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

      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

      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

      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

      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

      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

      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缺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

      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并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

      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并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后,10日內作出答復,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

      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注明。

      有固定購銷關系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

      如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

      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并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兩者選一)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兩方各執2份,并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為1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

      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開戶銀行: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銷貨方(甲方)簽章:____ 購貨方(乙方)簽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車損保險合同篇七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 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9座以下客車

      6.00%

      農用運輸車

      12.50%

      其他車輛

      10.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氣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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