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員工培訓合同印花稅篇一
目前,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印花稅的計算方法也不同: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答:關鍵是合同怎么簽訂的,如果是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之間較少),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的規定,借款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花。
員工培訓合同印花稅篇二
印花稅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征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
一般來說,印花稅稅率的征收應該如下:
1、購銷合同
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
稅率:按購銷金額0.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范圍: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稅率:按承包金額0.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3、技術合同
范圍: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稅率:按所載金額0.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4、借款合同
范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
稅率:按借款金額0.005%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說明: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
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稅率:按租賃金額1‰(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6、倉儲保管合同
范圍: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稅率:按倉儲保管費用0.1%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說明: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財產保險合同
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稅率:按保險費收入0.1%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說明: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營業賬簿
范圍:生產、經營用賬冊
稅率: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05%貼花。
納稅人:立賬簿人
員工培訓合同印花稅篇三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屬于正列舉,未列入印花稅列舉的征稅范圍的不征稅。現對工作中常見的22種無須繳納印花稅的業務合同歸納總結,希望對納稅人有所幫助。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 1997 ) 505 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 [1991] 第155 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 [1991] 第 155 號、 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 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 [20xx]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不征收印花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稅三(1988)776 號文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9.會計、審計合同。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 “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深地稅發 [20xx]91 號文規定,“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也不屬于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因此,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而與建筑商簽訂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12.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 1997) 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商業票據貼現。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xx〕9號、國稅發 [1991]155 號、國稅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至于什么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稅函[20xx]749 號文的解釋: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于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征收印花稅。
15.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16.培訓合同。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員工培訓合同印花稅篇四
在稅收法規上,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即使是合同約定稅負由物業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法規文號: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定繳納印花稅。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需要租賃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租賃合同原件、房產證原件一起到所在地地稅局去繳納。
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的稅率是0、1%;印花稅在“簽合同時”按合同金額繳納。
2、印花稅是這樣規定的: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未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
對財產租賃的印花稅有特殊規定:最低一元應納稅額起點,即稅額超過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計。
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率是0、1%,一次性交納。
員工培訓合同印花稅篇五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
委托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xx]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xx]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即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員工培訓合同印花稅篇六
乙方(受托單位):_________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方便納稅人,甲、乙雙方經協商于某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某_______簽訂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協議,并嚴肅地履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某則》有關條款之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為印花稅票代售單位,乙方承擔為甲方代售印花稅票的義務。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稅票,并對乙方代售印花稅票工作進行指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代售印花稅票情況,乙方須如實提供印花稅票領、售、存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四條甲方全權負責印花稅票代售過程中納稅人提出的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還手續費申請,甲方根據乙方實際代售印花稅入庫稅款的5%支付給乙方手續費。
第六條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于某 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納稅申報手續。并在每季度終了后 日內向甲方報送《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報告表》。
第八條乙方不得將印花稅票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不得推銷或者少于某金額銷售。
第九條乙方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的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