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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一
乙方:
1、甲方將建設項目中的移動、聯通、電信信號覆蓋基站工程由乙方承建,同時將安全生產、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一并發包給乙方。
2、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和企業內部保衛的法律、法規和條例,認真執行行業、企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明確雙方職責、責任。
1、甲乙雙方各派專門人員組成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小組,安全管理小組負責人由甲方指定。安全管理負責人每一周召集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2、甲方對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給予積極配合。
3、甲方指定現場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乙方治安、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并有權對乙方治安防火制度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
4、甲方對乙方所有安全設施、防火防盜設施進行不定期檢查,并由甲方的現場負責人監督乙方安全、防火防盜制度的落實情況。
5、甲方安全管理部門需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乙方進場施工的人員辦理施工證。
1、乙方全面負責施工期間工地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乙方施工管理松懈或施工人員違章操作等方面原因而造成的刑事治安案件、火災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可追究當事人和乙方的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并可給與乙方警告、罰款、責令立即整改、賠償經濟損失、解除承包合同的`處理。
2、乙方確定 作為乙方本次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治安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定期、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漏洞應及時整改。
3、甲方負責人對乙方提出治安、消防、安全設施及制度的修改意見,乙方須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三日內,按甲方提出的意見防范安全隱患、解決安全問題。甲方認為施工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有權責令停工整改,停工期間造成的損失及工程進度滯后,由乙方自行負責和承擔。
4、乙方負責人在施工前要進行安全專項檢查,熟知建筑立體結構和平面布局,做好安全措施編制。
5、乙方需保證進場施工人員符合以下條件,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1)在用工前負責對所有施工人員(含民工)進行審查;
(2)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3)負責對進場施工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和防火教育;
(5)乙方保證進場施工的電工、電氣焊工、油漆工等特種工種人員具備上崗操作證。
如甲方發現乙方的施工人員不符合以上要求,甲方將對乙方處以 500 元罰款。
6、乙方應當根據國家消防安全規范和建筑安全要求,合理的配置消防器材,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7、乙方保證向進場施工的工人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網、防滑鞋、安全帶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如若發現乙方施工人員存在上述行為,甲方可對乙方處以 200 元的罰款。
9、乙方保證施工裝修工程及施工安全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規范和建筑安全要求,所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證,不按規定佩戴證件或無證者不得進入工地施工。
10、乙方需要動用電焊、氣割或使用明火作業時,應提前48小時向甲方提出申請,并將如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方案報甲方審查。經甲方審查批準并辦理動火作業證后方可施工。如若乙方違規操作,甲方可對乙方處以 500 元罰款。
(1)各種施工材料要分類堆放并碼放整齊。
(2)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儲存條件管理,設立專庫并指派專人值班看管。
(3)存在火災危險的工種作業區之間必須設立防火間距。
(4)每日收工前,必須將當日產生的施工垃圾清理干凈并清運出場。
如由于乙方的看管疏忽給甲方造成損失,需向甲方賠償全部損失,同時甲方可對乙方處以 200 元罰款。
12、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乙方需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疏散人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或發生次生災害。如由于乙方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3、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確保將生活費、工資等發放到自己職工手中,如因生活費、工資等問題引起法律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全部損失。
14、因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政府安監部門、消防監督部門等責令停止施工的,工程延期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2、本協議系主合同的補充協議,主合同相關內容與本協議不盡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3、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二
調解地點
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其他在場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主要事實(包括案發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處罰。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 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
調解機關(印)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三
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小編整理的治安調解的協議書,供參考!
二、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調解的意愿;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應注意兩點: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二、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際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調解時,必須注意:
(1)在調解前,要對案件情況進行細致的調查取證,以取得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是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進行法律宣傳。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的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及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等。
(4)是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四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六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八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第十一條《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十五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四
管理方: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房間,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以下簡稱小區。
為維護本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小區內各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安全責任制執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及××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本著對甲、乙雙方負責的態度,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協議書,以達到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小區內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目的,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一)經常及時地向乙方宣傳國家、市政府、公安消防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消防和治安保衛的各項規定。
(二)負責制定小區的安全防火、治安保衛制度。完善消防、治安工作的責任制,并負責小區員工的防火、滅火知識培訓和有關的安全教育普及工作,開展必要的防火安全活動。配齊消防器材和防火設施。
(三)負責檢查小區內重點及要害部位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保證所有治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四)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日常工作中的防火、治安保衛工作和消防隱患的整治工作。申報審批業主住宅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防火工作。
(五)負責火險、火災的撲救組織工作,刑事治安案件報警及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和火警現場的保護調查。協調善后處理工作。
(六)負責檢查清理消防安全通道及公共區域內私自存放的各種物品,并對物品所有者發出警告通知書。
二、乙方責任
(一)加強防火、防盜基本常識學習,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各種防盜能力。
(二)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配合小區管理者做好入住登記工作,并按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在入住前辦理好居留證、暫住證、就業證,需要保姆、家庭教師的業主,請到公安機關指定的政府部門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三)配合小區管理者,填寫緊急聯絡表格以備在住宅出現報警及危及安全情況時,能及時聯絡各位業主,防止出現嚴重后果。如無法聯絡及乙方未能預先安排將住宅鑰匙交與甲方保管的情況下而又不留鑰匙,致使甲方未能及時處理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四)使用住宅內的多種電器設備時,不得擅自挪動住宅內的消防安全設施(如煙感、溫感、噴淋頭等裝置)。
(五)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帶入小區內。
(六)嚴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和公共區域內存放雜物,任何由于違反規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七)為了小區內所有業主的安全,進入小區必須使用安全門鎖系統和訪客對講機。
三、違約的處理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條款。雙方中任何一方如有違反,將由違約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其它事項
(一)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此協議書如有與國家和上級主管機關規定不符之處,當以國家或上級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甲方:乙方:施工方:
日期:日期:日期: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五
為了深入推進我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單位的創建活動,把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責任真正落實到實處,更好地保障校園生活秩序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xx)1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和(上海市社會治安防范責任條例)等文件精神,經校綜合治理責任人與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協商溝通,簽定本協議。
1、根據市綜治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確定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要求。
2、加強對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領導責任制和重大問題領導責任追究制,及時傳達和落實上級有關綜合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規;部署和檢查全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單位和平安校園創建活動。
3、建立健全學校的綜合治理規章制度和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加強綜合治理隊伍建設,重視隊伍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建設,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4、指導和檢查各單位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領導處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組織整改重大隱患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報送工作機制和網絡,強化情況信息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各類不穩定因素,指導、配合各單位疏導化解各類內部矛盾。加強和完善校園網的管理,發揮網絡的育人陣地功能。
6、指導、督促各單位增強保密意識,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發生泄密事件。加強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以技防為主,人防、物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體系,有效控制特大、惡性案件的發生。做好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7、及時總結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1、加強對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內部防范目標和管理責任制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治安、火災、交通、安全、醫療等事故,切實維護本單位的安全和穩定。
2、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單位內部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對存有現金、易燃易爆、劇毒物、放射性物質、貴重儀器設備的重點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結合,確保安全,避免發生事故。嚴防爆炸、兇殺、縱火、破壞等惡性事故的發生。要確保不發生嚴重失密、泄密和竊密事件。不發生重大、特大火災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3、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本單位人員(包括進修、培訓、臨時聘用人員)進行法制宣傳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減少內部人員犯罪。對本單位使用的外來人員、施工隊和出借出租的場所加強管理,減少外來人員違章、違紀和違法犯罪現象。
4、及時發現和了解各類矛盾,認真做好預防和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發生xx性事件。及時報告安全穩定動態信息,做到重大動態不漏報、不遲報、不誤報、不瞞報。
5、經常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治安防范、實驗室安全檢查以及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認真落實并按時答復學校和上級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對本單位無法整改的問題,要及時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報告。
6、加強對本單位建立的網站、ftp等網絡系統管理,切實掌握本單位師生在網絡上的動態,有效引導師生的輿論傾向。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理。
7、積極配合、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處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火災、生產安全等事故。
8、認真完成學校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期間,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如有工作調動,必須做好責任交接,確保本協議執行。
2、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協議規定。對因責任不落實或工作失職導致治安、火災、安全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在文明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以及干部提拔中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穩定工作績效與各單位年度考核掛鉤。對于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要追查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視后果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懲處。
3、本協議一式二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