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財產登記部門
貸款抵押擔保均須辦理抵押登記,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在規定的工作日內,雙方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該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物進行登記,取得抵押權利證書。
同時規定抵押物登記手續辦妥的日期一般不得遲于抵押貸款的實際發放日期,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以下列財產或不動產抵押的,應到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取得相應的抵押權利證書。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不動產抵押一般而言到當地不動產管理中心辦理抵押物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抵押的,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5、以船舶抵押的,為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
6、以機動車輛抵押的,為車輛注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5、以企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機器、設備和其他相關動產抵押的,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以法律未明確抵押物登記部門的其他財產抵押的,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參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