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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委托書篇一
一引言(緒論):
實習即實踐性的學習,任何一學科的學習都不會摒棄實習這一重要環節,危言聳聽一句,死學習,不實習,無異于自我終結。對于創造我們自身這座人生機器而言,我們在學校的封閉式的、灌輸式的學習過程最多只能算是在完成了從采購零件到機械性組裝的這一毫無創造性的階段,真正要檢驗產品成色的好壞,質量的高低,我們則不得不走出中國式的象牙塔似的教學機構,來睜大我們的雙眼,活動我們的每一已經、正在或者將要僵化老死的腦細胞,來自我調整,找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的平衡點抑或是相似點,使人生這一機器的各部分形成一個良性的運轉,這樣的學習才是學和習,這樣機器才不是廢鐵廢鋼。作為法律中的程序規范性的法律,刑事訴訟本身就帶有結合司法實踐、抓住社會現狀的要求。因此,我所在的淮海工學院正是看到了這一問題的緊迫性,為我們安排了本次的實習經歷!
二、實習時間:
201*年4月26日——201*年5月14日(正常教學時間10、11、12周)
三、實習地點
江蘇明亮律師事務所(朱貴珊律師指導)
四、帶隊教師:
王年生律師
五、實習內容:
我們這一次的刑事訴訟法實習,屬于課程實習,而非畢業實習,主要是為了避免我們陷入學不知用、用不知怎用的學習麻煩,不至于投身法律實踐之時,“盲人瞎馬走夜路,夢里說夢兩重虛”。經過了近兩年的法學知識的被灌輸,我們或多或少的已經具備了基本法學學習者的那些必不可少的精髓,因此在聽說將要走出課堂,深入心目中的那神秘而又神圣的法院、檢查院,相信我的其它的同學和我一樣,心底都會萌生一股擔憂的情愫,但是等多的肯定是那洶涌澎湃的激情四溢、豪情萬丈,莫名的產生一股腦子沖動,面沖洶涌澎湃的大海,大聲疾呼:“讓暴風雨來的更猛烈些吧”!雖說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想,但是我相信在那個時候,我們都會對它投反對票!
法律世界,是充滿嚴肅性和嚴謹性的世界,一絲一毫的疏忽紕漏就有可能涉及人的最好權利——生命權!實習之前,我們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習,有時實在是不得要領,方佛面對一條河,一塊石頭都摸尋不到而只能望河心嘆。因此,本次實習是為了更好了了解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正義,順帶更直接客觀的接觸社會的法律陰暗面,身臨其境的發現刑事訴訟法實行中的非常態現象!為我們以后適應社會的激烈競爭打下或多或少的基石。以免日后當我們走上社會之時,還和初生的嬰兒般那樣純潔,如白紙一樣貌似無知,那么只能被社會的棱角磨得支離破碎,最后不得不躲在父母的雙背之下,尋求那時日不再多的保護!
于是4月26日,在經過了一個小小的動員會之后,我們就迅速分散,奔往各自計劃之中的實習場所。我被分往了江蘇明亮律師事務所,第一次聽到該所名稱之時,就倍感親切,但是真的要找到他,就花費了不少工夫,當時感覺它有夠神秘的,但是在進入的那一刻,這種神秘感頓時消失。我相信我的那些進法院、檢-察-院的同學一定有著相同的感受,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人,都有平易近人的一面。
在明亮律師事務所期間,原先想象之中的端茶倒水,掃地奔走沒有出現,我們都受到了很好的待遇,沒有事情時,我們就圍做一圈,進行實習之中的自習,或者和律師們討論學習的`狀況,人生的規劃和對中國社會的轟動事件進行討論,在討論之中,我們和律師的了解在逐漸加深,我們和律師的感情在不斷升溫。有案件時,陪著律師一起去開庭,聆聽著法院、仲裁庭的那些有組織有紀律的現場辯論,看到了一些在學校,在社會看不到的隱秘現象,聽到了一些和網上熱點人物相似的驚人雷語。再這樣寬松的實習氛圍之下,再這樣自習與實習相互交織的過程之中,我或多或少的學到了一些東西。對法律精神完全貫徹的艱辛的前景有了清晰的認識,對社會法制口號下的實質的推進階段性現狀有了大概的了解。正因為如此,我成功的將以前課堂之上老師的熱情講授和現實狀況有了一個很好的連接!三周,準確說是13天的實習,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很快變宣告結束了。說實話,當時還是有點舍不得的,畢竟人的感情元素是不可能瞬間被拋棄的,相信這次實習,我大學的第一次實習經歷必定會被我牢記在心里,在此之間出現過的眾生相必定會定格在他出現的那一刻!
六、實習感悟:
人的思維是一個奇怪的東西,它無時無刻不在醞釀著什么。在實習的過程中,看到了很多未曾看到過的人和物,情和事,所以不知不覺的就想了很多,這些都可以稱的上是由實習而產生的感悟!
首先是李莊案,談到刑事訴訟法就不得不說刑事案件。撇開書本上、法條上所寫所崇尚的那些程序優先,事實讓路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法律規范,以中國特色的審判實踐和公檢法加上政法委四位一體的非常規法制程序想取代,構成了李莊案的基本格調。它的發生,直接受到沖擊的是中國的刑事審判程序的公平正義,繼而是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李莊的認罪又反悔,咆哮法庭的行為是對中國主流媒體宣傳的法制社會的無情的諷刺。
接著是趙作海案,佘-祥-林的悲劇尚未從人們的腦海中淡去,實習期間,趙作海案又迫不及待的走入我們的視野之中,不得不感嘆,中國的法律史上又多了一個悲劇。死者死亡后又“死而復生”帶出冤枉殺人案,幾乎總是過段時間就冒出來一起,以考驗一下我們的神經是否足夠堅強!
這種類似的案件一二再的出現在當代法治社會,誰都知道問題出現在哪,誰都知道怎么解決,關鍵是廢除命案畢破之類的考核指標以及偵緝合一的司法改革速度太慢,再作法理或者政治層面的辨析實以多余,而佘-祥-林、趙作海又因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仔細看看趙作海案,其實枉法不究的苗頭早就已經冒了出來,只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只要不是為了“破案而破案”,在當今發達的鑒定技術之下,被害人復活冤案原本不可能發生。這就警示我們,錯案糾錯絕對不能止于個案,否則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個,趙作海也必然不是!
七.小結
每個人都有選擇權,都有選擇自己人生道路的權利!但是既然選擇了法學這一門學科做為伴隨自己一生的專業課程,那么無論社會的整體態勢,主流趨勢的發展往那個方向潛移默化的改變,我們都不能拋棄法律本身所應當具有的法學素質!實習本身是很有價值的學習活動!但是不可以回避實習會給學生帶來不好的影響!第一天的實習中,朱律師就意味深長的對我說:你們現在的主要任務是過司法考試,跟我們學會讓你們學壞的!相信他不是因為嫌我們會給他添麻煩,而是真心實意的為我們好!從我同學的口中,我雖然沒有進如法院、檢-察-院,但是我已經大致能夠想象他們這些公務員的辦公室日常的情景。從網絡、報紙、雜志上到處可以看到司法腐-敗的身影,不得不感慨中國的社會不良影響(人治的千古毒害)無孔不入!相信他們曾經都有過我們寒窗苦讀的經歷,都有過憂國憂民的情素!但是到了社會,就被燈紅酒綠給腐蝕了!通過三周的實習,可以切切實實感受到社會問題的嚴峻形式!希望中國的司法大治即將到來,不要讓我們等的太久!
刑事訴訟委托書篇二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一、全權辦理我關于______市______市場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買斷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買斷款。
二、全權辦理我關于______市______市場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______年______月的肛瘺手術的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醫藥費。
三、全權辦理我關于社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公積金。
四、全權辦理我關于______年工資的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工資。
五、全權辦理商品房出租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工資。
委托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及代理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的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
委托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手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訴訟委托書篇三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職責、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訴訟參與者所承擔的職能,與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參與訴訟的目的密切相關。
為了使訴訟的參與者履行或實現法律規定的訴訟職能,法律相應賦予一定的權限和訴訟權利。
傳統訴訟理論認為,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辯護和審判。
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并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和自訴人行使,被害人則在公訴案件中承擔輔助性的控訴職能;辯護職能相對于控訴職能,指提出對被控訴人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被控訴人的合法權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人協助行使;審判職能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法院行使。
由于偵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是追訴活動的組成部分,因而從廣義上可以將偵查視為行使控訴職能。
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需要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律關于各基本職能承擔者的訴訟地位、相互關系及不同訴訟職能的發揮程度的規定會有所差異,從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訴訟結構。
刑事訴訟委托書篇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這個“決定”對司法鑒定的性質、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作了重新界定,這對于筆者目前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課題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為了體現“決定”的精神,在筆者主持的“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下稱“擬制稿”)中,對有關刑事司法鑒定的規定作了重新設計。鑒定不再是偵查行為的一種,也不再是司法機關的專屬權利。
無論是79年刑事訴訟法還是96年刑事訴訟法,都把鑒定規定為偵查行為之一種,特指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并作出鑒定結論的偵查活動。對鑒定的這種定位,使鑒定一直成為偵查機關的一個特權領域,使偵查機關的“自鑒自證”獲得一種合法包裝,法律雖然賦予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并無實際意義,且鑒定人往往因其身份特殊而不到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又總以“科學的法官”的面目進入訴訟,致使一些錯誤的鑒定結論總是順利地成為庭審法官認定事實的根據。實踐中,不少錯案的“罪魁禍首”就是這種錯誤的鑒定結論。
法院系統原來也有少量法醫之類的鑒定人員,他們主要是被指定進行有關傷情方面的重新鑒定,所作的鑒定結論一般都被庭審法官采信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使法院同樣存在“自鑒自證”的問題,影響法院作為裁判者的中立形象。
筆者在“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中,仍將“鑒
定結論”列為證據的一種,這與傳統規定并無不同。但在偵查程序中已將鑒定作為偵查行為之一種的規定取消,而在“證據編”的“證據的收集”這一章中設專節“鑒定結論的收集”,對鑒定問題作出規定。這樣規定并不否定偵查機關運用技術手段對與案件有關的物證進行檢驗。筆者把這種檢驗界定為“技術偵查行為”。具體條文設計是:“公安機關設立的技術偵查部門,可以對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的物證進行檢驗,為確定偵查方向,進一步開展偵查工作提供依據。檢驗時,應當保留能夠用于委托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檢材。”這里明確劃清了一條界限:偵查機關的技術部門對物證的檢驗結果,只是為偵查人員確定偵查方向,確定犯罪嫌疑人服務,不再是訴訟意義上的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據資格,如果考慮這種檢驗結果將來要作為認定案件中某個事實的依據,偵查機關應當委托經合法登記的鑒定機構中具有相關業務能力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所作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因此公安機關的技術部門在進行物證檢驗時,應當保留用于委托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檢材。
“擬制稿”不再把啟動司法鑒定作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專屬權利,而認為控、辯雙方都有權提起鑒定。擬制稿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可以聘請鑒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擬制稿”對法院啟動鑒定也作了限制,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可以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這樣規定的目的十分明顯,就是要使鑒定結論在一個完全中立而且科學技術水平較高的專門機構中由其合格的鑒定人作出,以保證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有效地克服過去“自鑒自證”帶來的弊端,提高鑒定結論的公信力。
與刑事鑒定的上述定位相聯系,筆者在“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中,對與刑事鑒定的定位相關的下列問題作了相應設計。
1.關于鑒定人
“擬制稿”規定,“鑒定人應當是依法取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資格的自然人”。這里“依法取得資格”的“依法”,專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未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合法登記和審核,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予以公告的人,不得從事鑒定業務。且鑒定人應當在“依法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鑒定業務”,不允許從事核定的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鑒定業務,以此來保證鑒定結論的可靠性。
2.關于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鑒定人是重要的訴訟參與人,他在訴訟中的任務是對委托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采用科學技術方法提出分析判斷意見。為了保證鑒定人能夠正確有效地履行職責,在刑事訴訟中規定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十分必要的。“擬制稿”規定,鑒定人享有以下權利:(1)要求委托人提供進行鑒定所必需的檢材;(2)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信息;(3)依法收取鑒定費用和出庭費用。與此相適應,鑒定人應履行下列義務:(1)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如實出具鑒定結論;(2)如期提交鑒定結論;(3)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出庭接受質詢;(4)保守鑒定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案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擬制稿”作上述權利、義務規定,旨在保障鑒定人獨立地、中立地、正確地行使鑒定權,以保證鑒定人所作的鑒定結論具有可采性和證明力。“擬制稿”同時規定,如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因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關于委托鑒定前的告知
筆者認為,由于鑒定主要是公安司法機關委托中立的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與分析,旨在獲取鑒定對象中蘊涵的案件信息,為指控犯罪提供證據。公安司法機關的這種取證行為,應當具有公開性,且鑒定結論這種證據與當事人和案中某些訴訟參與人的利害關系極大,所以法律賦予當事人和某些訴訟參與人申請鑒定人回避、申請重新鑒定等權利。與此相適應,“擬制稿”規定了委托鑒定前公安司法機關的告知義務,要點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下列事項:(1)需要鑒定的事項;(2)選定的鑒定人的姓名、職務、職稱及所在鑒定機構的名稱;(3)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權利,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規定上述告知程序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同時也有利于對鑒定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4.關于委托人的義務與限制
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在委托鑒定人的時候,都應當向鑒定人送交有關的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檢材和有關樣本的數量應滿足進行該項鑒定的需要。委托人可以明確提出委托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也可以介紹與要求鑒定的問題有關的案件情況,但委托人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特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委托時,不應將自己的技術部門原來所作的檢驗結果告知鑒定人,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鑒定時,也不應將有爭議的鑒定結論提交鑒定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鑒定人既有作出科學鑒定的充分條件,又不致受到委托人主觀意愿的影響。
5.制作鑒定結論的程序法要求
鑒定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鑒定結論則與判斷涉案公民有罪無罪關系極大,故鑒定人必須以極度認真的精神和科學求實的態度對待鑒定工作,如實作出鑒定結論,并對鑒定結論負責。因此,“擬制稿”規定,“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結論負責并在鑒定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進行鑒定的,應當共同出具鑒定文書。對鑒定結論意見一致的,共同簽名;意見不一致的,以多數人的意見做出鑒定結論,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鑒定文書。”當鑒定人因作虛假鑒定或因失職作了錯誤鑒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時,才能分清責任,有效地進行追究。過去那種由單位蓋章的做法,不但不能在實質上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與客觀性,相反使一些虛假鑒定多了一層堂皇包裝,一旦造成嚴重后果,卻又難予追究責任。
此外,“擬制稿”明確規定,鑒定報告不完整或者鑒定結論不明確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樣就杜絕了那種以似是而非的鑒定意見來認定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6.關于鑒定結論的告知
由于鑒定結論具有直接證明某種案件事實的特點,故對控、辯、審三方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對鑒定結論的及時告知,應是公安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一項特別義務。“擬制稿”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并為其查閱、摘抄、復制鑒定結論提供方便,或者為其提供鑒定書副本。以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等及時了解鑒定情況,考慮是否申請重新鑒定。另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鑒定的,其鑒定結論能夠排除犯罪嫌疑或者能夠證明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亦應在證據開示時告知人民檢-察-院。
7.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
所謂申請重新鑒定,指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控方或辯方對他方提出的鑒定結論有疑議時,申請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對同一鑒定事項進行鑒定,或者法院對有爭議的鑒定結論依職權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擬制稿”對重新鑒定及其理由作了如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或者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另行委托鑒定人重新進行鑒定:(1)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持有合理懷疑的;(2)鑒定結論缺乏科學根據的;(3)鑒定結論與其他已經查證屬實的證據有矛盾且不能排除的;(4)鑒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5)鑒定人徇私枉法的;(6)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7)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的。只有符合上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人民法院才可能作出重新鑒定的決定。
鑒定結論雖是一種重要證據,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有重大作用,但由于鑒定人的鑒定活動總是受到主觀和客觀多種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必將或多或少地影響鑒定結論的準確性。不同鑒定人,對同一檢材所作的鑒定結論,不一定完全相同。鑒定結論所反映的案件事實與實際發生過的案件事實可能有出入甚至相互沖突,因此鑒定結論沒有當然的證據效力,它同其他證據一樣,必須經過嚴格審查,經法官采信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訴訟中對鑒定結論持異議的一方往往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所作的鑒定結論與原來的鑒定結論如果不同,另一方也可能再次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如果雙方沒完沒了的反復申請重新鑒定不但沒有必要,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因此“擬制稿”規定,重新鑒定以兩次為限。無論是那方申請,法院最多只能兩次委托(不同的)鑒定人作重新鑒定。法院在面臨多個鑒定結論意見不同的情況下,采信那份鑒定結論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應由法官自由判斷。因為鑒定機構彼此沒有隸屬關系,無高低之分,鑒定人之間也沒有誰服從誰的問題,都只能服從真理。法官通過法庭審理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包括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對鑒定結論的可采性和證明力作出判斷。法官既要十分重視鑒定結論,又不能盲目輕信鑒定結論,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
刑事訴訟委托書篇五
刑事訴訟價值,是指刑事訴訟立法及其實施對國家、社會及其一般成員具有的效用和意義。刑事訴訟價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價值:
(1)通過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2)懲治犯罪活動的本身應當是有序的;
(3)應當嚴格依刑事程序法辦事。
公正價值:是諸價值的核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贅述。
效益價值:注意效益與效率的區別,刑事訴訟效益既包括效率,還包括刑事訴訟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價值之間的關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價值中任一價值都會造成訴訟不公和冤獄。
三大價值是通過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來實現的,只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就可以實現秩序、公正和效益,這就是刑事訴訟法自身的獨立價值,不需要依賴于刑法而實現。同時,刑事訴訟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確實施的功能,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工具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