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孤兒監護協議書篇一
甲方:美姑縣民政局
乙方(監護人):
丙方(孤兒):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弱勢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弱勢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乙方為丙方監護人。
一、乙方在監護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保障弱勢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監護弱勢兒童。
2、對弱勢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弱勢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4、按國家規定保證弱勢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弱勢兒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弱勢兒童的成長情況。
6、其他應當保障弱勢兒童權益的義務。
7、保證弱勢兒童的每一分錢都花在弱勢兒童身上,不虐待兒童。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
1、甲方定期培訓弱勢兒童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導監護工作。
2、為監護家庭養育弱勢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3、定期探訪弱勢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4、監督評估監護家庭的養育工作。
5、建立健全弱勢兒童和監護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三、監護協議的履行
1、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監護弱勢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監護協議,弱勢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2、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所在鄉鎮協商,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監護協議;對弱勢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美姑縣民政局乙方(夫妻雙方):____經辦人:
2011年 月 日
孤兒監護協議書篇二
孤兒基本生活費使用監護協議書
甲 方: 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乙 方:
職 業:
性 別: 民 族: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保障孤兒合法權益,確保孤兒健康成長,經協商,民政局(甲方)與(乙方)就孤兒養育和基本生活費使用監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孤兒,性別,現年 歲,出生于 年 月 日。經(公安機關或法院)查明,孤兒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兒由乙方撫養,乙方每月給撫養費不低于 元并對其享有監護權至孤兒年滿18歲為止。(乙方領取孤兒生活補助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履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監護人所應履行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孤兒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并用于孤兒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醫療、康復等經費在內的開支,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和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三、違約責任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監護責任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進行監督指導,如乙方未能切實履行監督、撫養義務,甲方有權追回乙方領取的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或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乙方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并與新的監護人重新簽訂監護協議。
四、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有爭議可憑此協議共同到當地人民法院,請法官按本協議制作調解書。
本協議一式叁份,鄉、鎮(街道)一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孤兒監護協議書篇三
孤兒基本生活費使用監護協議書
甲方: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乙方:職業:性別:民族: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保障孤兒合法權益,確保孤兒健康成長,經協商,民政局(甲方)與(乙方)就孤兒養育和基本生活費使用監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孤兒,性別,現年歲,出生于年月日。經(公安機關或法院)查明,孤兒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兒由乙方撫養,乙方每月給撫養費不低于元并對其享有監護權至孤兒年滿18歲為止。(乙方領取孤兒生活補助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履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監護人所應履行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孤兒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并用于孤兒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醫療、康復等經費在內的開支,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和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三、違約責任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監護責任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進行監督指導,如乙方未能切實履行監督、撫養義務,甲方有權追回乙方領取的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或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乙方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并與新的監護人重新簽訂監護協議。
四、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有爭議可憑此協議共同到當地人民法院,請法官按本協議制作調解書。
本協議一式叁份,鄉、鎮(街道)一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年月日
孤兒監護協議書篇四
孤兒基本生活費監護使用協議書
甲方:費縣民政局
乙方(監護人):
丙方(孤兒):
為了提高孤兒的生活水平,合理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確保對孤兒的有效救助。經協商,費縣民政局與孤兒監護人就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監護使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為丙方的法定監護人并長期一起生活,對孤兒基本生活費的使用履行監護職責。
二、甲方負責落實孤兒的各項救助政策,定期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三、乙方負責將孤兒基本生活費落實到丙方的日常生活中,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丙方的教育、醫療、生活、學習、服裝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質生活水平不低于我縣(區)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促進丙方健康發育成長。
四、乙方必須堅持養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保證丙方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乙方對幼兒園及小學一、二年級學習的丙方堅持接送,督促丙方完成家庭作業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紀守法,自強自立,以自身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引導丙方的身心健康發展,預防和禁止丙方吸煙、酗酒、聚賭,幫助其矯正錯誤和缺點。在丙方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五、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基本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和學齡孤兒的受教育情況實施監督,維護丙方的合法權益。如發現乙方對孤兒基本生活費有挪用、侵占等不當使用情況的,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依法訴請變更監護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丙方基本生活費由政府發放,屬于丙方私有財產,乙方應保護丙方財產權不受侵犯,在丙方成年后,將剩余生活費如數轉交孤兒本人。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孤兒成年后自動解除。但孤兒成年后,出具相關在校證明后,甲方繼續給予生活費補助。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費縣民政局
乙方(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二o一一年月日
孤兒監護協議書篇五
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
甲方:民政辦
乙方(監護人):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關于主動加強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管理的通知》(民電[2024]3號)精神,保障孤兒合法權益,確保孤兒健康成長,經協商,民政辦(甲方)與(乙方)就孤兒養育和基本生活費使用監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監護對象基本生活,保障監護對象健康成長,并負責保護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視、遺棄。
2、乙方負責對監護對象進行教育培養,督促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專)以及大學教育,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3、乙方負責保護監護對象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監護對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三、違約責任:
1、甲方如發現乙方對監護對象有虐待、歧視、遺棄行為,或不盡教育責任,或對生活補助費有挪用、侵占等不當使用情況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并依法訴請變更監護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乙方如發現不能按時領取基本生活費的,有權向甲方查詢并
要求按規定發放;監護對象應享受其他規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實的,有權要求甲方協調落實。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孤兒成年后自動解除。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二〇年 月
二〇年 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