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88萬元買二手車
二手車商未給車輛投保交強險
發生交通事故后
誰來擔責?
01
案情回放
2020年10月,小王與從事二手車生意的張某簽訂機動車二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小王向張某購買別克小轎車一輛,價格4.88萬元。
第二天,小王向張某詢問車輛保險情況,張某答復:商業險沒有,投保了交強險。小王付清車款后,張某向小王交付車輛。
2020年12月,小王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
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訴后,經人民法院查明案涉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判決小王對事故承擔40%的賠償責任,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傷者18.32萬元及其他損失。
小王認為:
涉案車輛在購買時沒有投保交強險,張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買賣合同中的告知義務,致使小王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在交強險范圍內自行承擔了賠償責任。故小王將張某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定張某承擔因違約給小王造成的損失18.32萬元。
張某辯稱:
案涉損失系小王自身發生交通事故所致,與被告無關。且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形。案涉車輛買賣時,張某從原車主處了解到交強險期限到2021年1月,張某就直接向小王轉述了相關信息,系小王自己沒有進行核實,與其無關。
02
法院審理
奉賢區人民法院認為,一方面,張某向小王出售的二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這與張某交易時承諾的內容相悖,應認定張某存在違約行為,應對小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小王作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在未核實車輛投保情況下徑行上路行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人民法院認為,小王與張某雙方的過錯共同造成小王損害后果的發生。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行為造成損害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程度,根據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酌定張某向小王承擔本案45%的賠償責任,即8.24萬元。
03
法官說法
周珣
民事庭
一級法官
本案涉及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判斷,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約行為、受害人有損害、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本案爭議主要圍繞因果關系之爭。同時,人民法院在認定賠償范圍時涉及與有過失規則的應用。
01
認定違約責任存在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本案中認定張某違背承諾出售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系違約并無疑問。雙方的爭論實際為張某的違約行為與小王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對此,人民法院認為應根據必要條件規則,即使是小王自行駕駛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但如果張某沒有違反其承諾,所出售的二手車尚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小王也不會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時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故認定張某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事實因果關系。
02
損害賠償范圍中限定規則的應用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小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具有避免發生風險的識別能力,但小王作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未通過積極行為避免上述風險行為的發生,自身存在較大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人民法院依據與有過失規則,并綜合考量在案其他因素,最終酌定由張某賠償小王45%的損失份額。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04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二條 ……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奉法君提醒:
各位車主,在購入二手車時,要通過官方渠道,認真查閱車輛信息,包括保險繳納、車輛抵押、安全性能、稅費信息等,避免出現脫保、車輛安全事故及補交稅費的問題。
素材提供:民事庭
文字:周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