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傷扣車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傷扣車時間的規定是:現場調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檢驗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結束鑒定,超過20個工作日需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檢驗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交警必須通知當事人領車。
二、相關內容拓展
1、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管理規定如下:檢驗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交警必須通知當事人領車。
2、交警暫扣車輛、扣押證件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交警扣車扣證是有原因的,也有程序要求的,交警在扣車扣證過程中應當告知扣的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至于扣車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事故需要勘查、檢驗、鑒定,機動車存在無牌無證、證件存在偽造變造、駕駛人員違規違章、車輛存在改裝拼裝等等,都可以成為扣車扣證的原因。
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終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當然扣車也是有法定期限的,尤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車輛能否提回、何時提回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正常情況下交警扣車最長期限是73天(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鑒定 勘查、鑒定、檢驗不得超過65天 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如果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8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如果是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扣車,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人傷扣車時間一般在二十天左右,如果因為情況復雜等其他原因必須要延長扣押時間的,應當上報上級部門申請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十天的扣押期,在這個期間應當對于案件和肇事司機進行審理和一定的批評教育,在最終判定結果出具后五天內交警部門通知駕駛司機取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