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快到了,不少“打工人”都期待買車回鄉過大年,可是近來經濟不景氣,新車又買不起,該怎么辦呢?這時候,經濟實惠的二手車無疑是工薪族的最佳選擇。
但是,二手車買賣質量無法保障,容易產生售后糾紛,近日,信宜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5日,王某作為乙方與二手車行作為甲方簽訂《車輛買賣協議》,約定如下:甲方以元出售一輛二手鋒范車給乙方,乙方預付定金元給甲方,如乙方違約,甲方不退還定金;甲方包過戶,甲方過完戶后,乙方需在3天15小時內付清甲方余款;此車在甲方交付給乙方以前產生的交通違章及債權債務等一切事宜均由甲方承擔,此車在甲方交付乙方以后,所產生的交通違章及債權債務等一切事宜均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以車況、車價為由提出退車、降價,舊車不包質量,甲方將此車交給乙方后,車況好壞與甲方無關。王某當天便支付購車定金元給二手車行。
簽訂協議第二天,王某通過“漫游車歷”網站查詢,了解到該車曾經存在維修記錄,顯示該車曾經對前杠修復、前杠噴漆等,王某據此認定該車曾因事故進行維修而存在質量問題,遂向二手車行提出撤銷合同、退還定金,車行拒絕。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該《車輛買賣協議》是由被告提供的填充式合同,該合同中關于“乙方不得以車況、車價為由提出退車、降價,舊車不包質量,甲方將此車交給乙方后,車況好壞與甲方無關”是被告為了方便使用而固定化的、適用于不特定對象、事先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而關于標的物品牌、數量、價格、定金、給付時間、風險負擔等條款均是以填寫的方式補充完整,是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車輛買賣協議》不完全屬于格式合同,僅內容中的“乙方不得以車況、車價為由提出退車、降價,舊車不包質量,甲方將此車交給乙方后,車況好壞與甲方無關”屬于格式條款,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車行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該格式條款向王某以合理的方式作出提醒并予以說明,車行未能證明其已對本條條款內容履行了法定義務,所以該條款依法無效,對王某、車行雙方不產生法律效力。而其余的條款內容均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確定的內容,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這些內容合法有效,該《車輛買賣協議》屬于部分內容無效的情形,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涉案車輛屬于二手車,曾經存在車輛維修情況屬于正常使用車輛的損耗情形,不能以此推定該車輛曾發生過事故的事實。其次,即使存在王某所主張的曾因事故致使車輛存在維修的情形,也不能以此斷定涉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且王某未能證實在購車當時車行曾向其作出過承諾“涉案車輛不是事故車輛”,故約定的以元購買鋒范二手小汽車,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綜上,王某僅以涉案車輛屬事故車、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王某與車行在購車時約定了定金條款,且該條款已依法生效,因此,王某要求車行返還定金元,沒有事實依據,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承擔。
法官寄語
本案王某無證據證明車輛為“重大事故車”,即便二手車曾有事故,但在車輛修復后,正常使用車輛的消費目的并未受影響。同時,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書面承諾案涉車輛未發生過維修,雙方交易的價格也非畸高,本案二手車交易之時相關法律并無強制規定車行應當告知二手車之前維修記錄,且王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車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隨著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崛起,二手車質量參差不齊,因此,在購買二手車的時候應當仔細謹慎,簽訂合同時,應與車行就二手車的質量標準達成一致意見。
(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END
撰文| 方苑如
編輯| 林丹丹
初審| 萬彩鳳
審核| 楊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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