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及簡要說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注冊。
其中,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為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在服務上的商標為服務商標。
申請人到商標業務受理窗口辦理的,應通過網上申請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具體以窗口工作人員的要求為準。
申請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會對申請件進行審查。(商標注冊審查程序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注冊流程圖》。)
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的,具體要求詳見中國商標網“網上申請”欄目相關規定。
1.商標注冊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國內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簽字);
國內自然人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簽字+指紋)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身份證復印件(國內法人需公章+簽字,國內自然人需簽字+指紋)。
4.電子版商標圖樣(JPEG格式,分辨率在400*400—1500*1500之間,以內)。
5.網上申請確認書(國內法人需公章+簽字,國內自然人需簽字+指紋)。
6.常用郵箱(網易、新浪、QQ郵箱,如郵件未收到,請查看是否在垃圾郵件中)。
7.公章(僅對企業申請)。
8.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與授權委托書(僅對代辦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
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注冊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并不表明該申請已被核準。
2.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3.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即被異議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不予注冊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4.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后但尚未核準注冊前仍為未注冊商標,仍須按未注冊商標使用。
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對該行為的查處。
5.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
商標注冊人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后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
寬展期滿后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注銷該注冊商標,如果原注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想要了解更多申請注冊商標詳情,可登錄中國商標網,進入“商標申請-申請指南”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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