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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政發號篇一
(三政〔2008〕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善物價工作的若干意見》(豫政〔2007〕83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通知(豫發改價調〔2006〕5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和進一步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一噸征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筑、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十)為了安全、環保或者保護、節約資源等目的對特殊產品和行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以及根據需要在水、電、氣等某些特定商品調價時、按調價總額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其具體比例視價格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公布。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權限和征收部門分工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征收。市級負責市區內所有應征單位、行業和全市境內市級及市級以上企業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縣(市)負責轄區內除市級及市級以上企業外所有應征行業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上述行業第(一)、(四)、(五)、(七)、(十)項由物價部門負責征收;第(二)、(三)、(六)項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第(九)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第(八)項由建設部門負責征收。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基金的征管監督、綜合協調、票據管理等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由物價部門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被征單位,于當月20日前及時將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到市基金辦;稅務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隨稅計征;建設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按建委規定的時間及時上繳;各單位應將所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及時解繳到市財政局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市級及市級以上采礦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后,統一解繳到市財政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市財政與縣財政按7:3的比例分成,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次由市財政向縣財政返還。
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使用財政統一規定的基金專用票據。使用其他票據的,企業有權拒繳。
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一)報批程序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首先由使用單位向市基金辦提出申請,市基金辦、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呈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基金領導小組提出使用意見,經市政府領導同意批示后,由財政部門撥付使用。
(二)使用范圍
1.用于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2.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3.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5.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6.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四、其他
(一)各縣(市)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長政發號篇二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執行《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
法》
和《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
實施意見
長政發〔2024〕1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以下稱《辦法》)和《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1〕83號,以下稱《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和《細則》的重要意義
省人民政府出臺《辦法》和《細則》,對于更加有效地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一步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物價的作用,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群眾生活影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辦法》和《細則》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辦法》和《細則》的精神實質,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和《細則》的各項要求,確保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張迎龍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黃雄姿、市物價局局長李繼紅任副組長,黃鋒、唐元立、鄧國浩、陳志愷、鐘奇偉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由陳志愷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要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辦法》和《細則》的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全面提高我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確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
(一)《辦法》和《細則》已明確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的,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變更。根據《辦法》和《細則》規定,市人民政府和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增加征收項目,其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依法制定后,向社會公布。對建設項目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建設項目收取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長政辦函〔2011〕61號)執行。對供水企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長沙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長價房〔2024〕15號)執行。對杜甫江閣公園、長沙生態動物園等景點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長沙市物價局關于杜甫江閣門票價格的批復》(長價服〔2007〕97號)和《長沙市物價局關于核定長沙生態動物園門票價格的批復》(長價服〔2011〕393號)執行。
(二)對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3%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計提,劃轉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四、明確地稅等代征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級次和征管費用
由地稅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除按規定繳入省國庫外,屬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和高新區范圍內的,納入市級統籌;屬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范圍內的,繳入所在區縣(市)財政。稅務等代征部門征管費用,市本級按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額的4%的標準,由市財政在預算中安排。
五、依法加大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各征收和代征機關必須嚴格按《辦法》、《細則》和本《意見》要求,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繳工作,確保價格調節基金足額征收,及時入庫上解。各被征單位要按照《辦法》、《細則》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價格調節基金。未經市人民政府授權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緩收、減收、免收價格調節基金。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物價部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費用(獎勵)與價格調節基金增長掛鉤的辦法。
六、進一步規范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價格調控。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由物價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財政、物價、地稅等有關單位要結合征收、管理工作實際,積極向各被征單位宣講《辦法》和《細則》的重要意義和征收管理規定,爭取各被征單位支持。
七、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4月20日起實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長政發號篇三
價格調節基金
1.為什么要開征價格調節基金?
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開征價格調節基金。
2.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依據是什么?
征收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省政府345號令)、《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鄂價法規〔2011〕86號)。
3.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包括哪些?
主要來源包括: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
(二)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于補貼支出后的結余部分;
(三)向社會征收部分;
(四)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4、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征收部分是哪些?
其征收范圍是:
(一)娛樂業;
(二)旅店業、飲食業;
(三)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
(四)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
5、誰應該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通信業、煙草、酒類、化妝品生產、批發、零售業以及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生產與銷售業的企業或個人均為價格調節基金繳費義務人。
6.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標準是什么?
向社會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
7.如何計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應繳價格調節基金=(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額+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1%
8.哪個部門負責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地方稅務機關征收面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
9.我省地稅部門從什么時間開始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我省地稅部門自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10.不按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會受到處罰嗎?
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情況,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長政發號篇四
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 年國務院在《關于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
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征收,征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游業、建筑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征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筑、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使用對象
(一)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三)對低收入群體實施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征收辦法
(一)本通告第一條一、四、五、七項由物價部門負責征收,二、三、六項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八項由建設部門負責征收,九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
(二)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使用財政統一規定的基金專用票據。征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后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征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征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對違反征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政策支持
1993 年以后,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入和通貨膨脹壓力的加大,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物價改革抑制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1993]60 號)要求: “已經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區要充分發揮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區要盡快建立起來”。
《價格法》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2005 年,國家發改委《關于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8 號)強調了進一步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南寧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http:///6380/2008_9_5/ 為什么要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價格杠桿手段調節市場價格
政府要提高對市場價格調控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增強地方政府對市場價格調控能力的重要經濟手段。目前社會上在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已經放開,經營者在價格決策中具有主體地位的情況下,商品價格在市場調節下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但是,由于市場調節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場主體分散、非理性和不確定的價格行為,往往會造成市場價格的不穩定,有時還會引起部分商品價格大幅波動。
與此同時,受國內外市場環境以及商品供求關系變化的影響,部分關系國計民生、與居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價格近年來也呈現頻繁波動的特點。如石油、煤炭、鋼鐵、液化氣等資源價格近年來漲幅加大,波動頻率加快,豬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價格出現持續上漲等。市場價格的不穩定一方面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給城鄉居民特別是城鎮低收入群體生活帶來了較大壓力,也使物價問題成為群眾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與專項基金發揮的作用相比,政府在應對這些商品價格波動時采取了一些措施的力度和影響都有限。由于價格調節基金具有“蓄水池”“穩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場價格波動,應對突發事件,穩定社會秩序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大多數省市都設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在27個省會城市中,有19個城市建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其他城市有的正在著手建立,有的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
廣西14個市中,北海、桂林、河池開征了市級價格調節基金,2005年北海市政府發文,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加大了征收力度。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2006年關于價格調節基金的調研報告稱,全區80%的縣建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從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方式來看,均為地方人民政府審批,以規范性文件或政府令的形式出臺。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的范圍包括哪些?
第六條規定對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酒樓、休閑娛樂場所(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夜總會、酒吧、桑拿、按摩、浴足、游戲廳、棋牌室、咖啡廳、茶座、美容美發美體、網吧等)按營業收入的1%征收,由地稅部門征稅時代征。
第七條規定對從事商品房開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商品房銷售面積每平米5—10元計收,其中:住宅每平方米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由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代征。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納入非稅系統,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直繳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規定對六方面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補助;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突發性原因導致價格異常波動時,主要商品的價格補貼;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的補貼或貸款貼息;對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或貸款貼息。市政府批準的特殊需要基金給予補貼的項目。
根據物價部門統計,如按《辦法》規定的范圍征收,以南寧市2007年的統計數字測算,基金的規模為每年5000萬元左右(測算基數:2007年星級以上住宿業及限額以上餐飲業營業收入17.5億元、市本級價格主管部門上繳財政的罰沒款110.8萬元、商品房銷售面積580萬平方米,其中住宅銷售面積541萬平方米)。這一規模與周邊省會
城市相比,屬較低水平。如貴陽市基金規模2億元、長沙市1億元、成都市3億元。廣西的北海、桂林年征收額約1200—1800萬元。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余額結轉、滾動使用。為彌補代征機關征收成本,可按基金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總額的3%提取代征手續費。
每年在安排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額度時,應留存一定比例的保底數,以應對不可預見的重大自然災害、疫情等突發事件誘發的市場價格波動。
《辦法》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足額、及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逾期不繳納的,除責令補繳外,從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過半年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記入失信檔案,五年內取消其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等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部分省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及標準
貴陽:征收范圍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千分之一。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繳納。
成都:征收范圍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千分之一。
北海:對事業性收費單位按其收費總額2%征收;對旅店業按床位每天每床2至8元征收;對餐飲娛樂業按稅務部分核定的營業收入1%征收:對旅游景點按門票收入10%征收;對土地轉讓交易雙方按交易客千分之三征收。
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意義
http:///article/?id=130
價格調節基金是各級政府多種渠道籌集的,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穩定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而設立的專項基金。與其他經濟調控手段一樣,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建立也是有其歷史背景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國家逐步放開了大部分商品價格,至80年代中后期,市場調節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已基本建立,價格配置資源、平衡供求、調節分配的功能得到加強,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與此同時,由于供求矛盾突出,糧食、副食品、日用工業品、工農業生產資料等商品供應出現嚴重短缺,價格迅猛上漲,為防止主
要副食品價格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于1988年下發了《關于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國發[1988]23號),要求各地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副食品價格。隨后廣東省率先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其他省市也陸續建立。
20年過去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向縱深發展,市場環境變得愈發復雜。在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已經放開,經營者在價格決策中具有主體地位的情況下,商品價格在市場調節下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但是,由于市場調節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場主體分散、非理性和不確定的價格行為,往往會造成市場價格的不穩定,有時還會引起部分商品價格大幅波動。以 2003年的“非典”為例,受需求急聚增加的影響,當時與防治“非典”有關的藥品價格大幅上漲,一劑平時只賣3~4元的中草藥在“非典”時期賣到幾十甚至上百元。還有后來的“禽流感”以及頻頻發生的自然災害都對市場物價產生了較大沖擊。這些事例表明,在突發事件來臨時,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往往會失靈。如果說突發事件帶來的影響是短暫的話,那么國內、國際市場變化帶來的影響則是深遠的。如近年來石油、煤炭、鋼鐵等資源價格頻繁波動,今年4月中旬以來,豬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價格持續上漲,給城鄉居民特別是城鎮低收入群體生活帶來了較大影響。不難想象,如果市場商品的價格,特別是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經常性地發生異常波動,并較長時間偏離商品的價值在高位運行,那么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根基將會動搖。因此,政府發揮“看得見的手”作用,對市場價格進行適時、適度的宏觀調控,仍然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市場發展客觀規律的,更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現實需要。
由于價格調節基金具有“蓄水池”“穩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場價格波動,應對突發事件,穩定社會秩序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有利于彌補市場缺陷。通過補帖、扶持等手段引導市場供求,達到穩定市場價格,維護社會和諧的目標。第二,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場價格宏觀調控體系,完善政府經濟調控功能,實現從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第三,有利于應對日益復雜的價格形勢,增強群眾對物價波動的承受能力,維護低收入群體的利益。正是這些作用,使得價格調節基金在較長時期內都有其存在的價值。
二、南寧市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制度的通知》(南府發[1994]79號),決定建立南寧市副食品風險基金制度。基金來源:
1、市飼料辦公室歷年結余的飼料糧差價款;
2、由市財政局從市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上繳市財政的違紀罰沒款中每年定額劃撥35萬元作風險基金;
3、市財政每年給市食品公司和市蔬菜公司的補貼;按國務院國發[1994]23號文件精神減少下來的金額;1994年由市財政撥210萬元,1995年起每年撥321萬元作風險基金。
4、自治區下撥我市重大節日價格補貼資金。基金用途:
1、用于保障重要副食品的供應和市政府決定儲備物資庫存的費用補貼;
2、用于扶持發展副食品生產、配套和完善副食品生
產基地,推廣“菜籃子”工程科研行進技術項目,可作貸款貼息或生產周轉金。
3、用于因大的自然災害使副食品生產遭到嚴重破壞,需要迅速扶持生產發展的資金。
4、用于平抑副食品市場價格,在市場物價出現大波動時,為控制主要副食品價格,采取必要補貼的開支。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寧市人民政府印發《首府南寧副食品基地建設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南府辦[1994]123號),對在南寧市范圍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棧住宿的人員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設基金。基金征收率為住宿費的3%。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南寧市財政局制定了《南寧市副食品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南財商字[1996]2號),將副食品風險基金和副食品基地建設基金統稱副食品風險基金。
南寧市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后,每年征收額在800萬元左右,在90年代中后期,副食品風險基金為我市副食品基地建設和平抑副食品價格發揮了積極作用。1994年6-7月間,南寧遭遇特大洪水,農業生產損失嚴重,市場上糧、油、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價格顯著上漲。為了盡快恢復生產,增加市場供應,平抑價格,市政府從副食品風險基金中,對短期菜的菜農每畝給予40元的補貼,在肉食供應方面,對國有經營部門給予一頭活豬40元,一噸凍豬肉1000元的補貼,使市場供應得到迅速恢復。同時對糧食、豬肉、化肥、食糖、棉花、農用柴油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進行適量儲備,通過儲備物資的吞吐,達到穩定市場物價的目的。2000年,根據財政部關于清理基金的文件,“副食品風險基金”被停止征收至今。
三、在我市恢復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與大多數城市一樣,近年來,我市也遭遇了“非典”、“禽流感”等突發事件對市場價格的沖擊,以及石油液化氣、豬肉、食用油價格上漲給居民群眾生活帶來的影響。在應對這些商品價格波動時,盡管政府采取了一些手段,如對石油液化氣實行提價備案制度,對低收入群體適當發放價格補貼等。但與專項基金發揮的作用相比,其力度和影響都是有限的。如果說對國內市場價格波動,行政手段還能在局部發揮作用的話,那么對國際市場引起的價格波動,行政手段就不靈光了,這時就有必要從長計議,未雨綢繆,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價格形勢。對此,我市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也提了不少這方面的議案,要求政府落實《價格法》,盡快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由此可見,建立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的呼聲正日益高漲,時機也日漸成熟。
四、在我市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可行性
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價格法》賦予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經濟方式調控價格的重要手段,是調節供求、平抑市場價格的重要措施。《價格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政策依據也是充分的。國務院《關于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國發[1988]23號)規定:“基金來源可根據當地情況,多渠道籌集,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1993年下發《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物價改革抑
制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的通知》中要求:“已經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區要充分發揮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區要盡快建立起來。適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調控‘米袋子’、‘菜籃子’和‘火爐子’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這些文件并沒有取消,仍具效力,可以說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于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2005年5月下發的《關于運用價格調節基金 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8號)中也有清楚表述。為進一步明確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依據,去年8月,筆者隨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考察組走訪了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委,從了解的情況來看,對于價格調節基金建立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兩部委意見沒有本質分歧,只是在基金來源上,財政部傾向于由財政解決,發改委主張向社會征收,而在沒有新的文件對基金來源作出規范之前,應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掌握的大量情況來看,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并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礙,建立與否主要取決于地方政府的決心。
五、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
價格調節基金是取之于一定渠道、用之于民的專項基金,盡管法律和政策依據都很充分。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等情況千差萬別,到目前止全國還沒有出臺一個統一的征收辦法,征收的渠道、范圍、對象、標準和代征部門都不完全統一。但從各地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情況來看,除少數財政狀況較好的城市,由財政劃撥補貼外,大多數城市都是向社會征收,并由地稅部門代征,我市可借鑒這一做法。
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如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強政府對市場的宏觀凋控能力,確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穩定,進而有效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的作用,可以說基金的使用方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全國各地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向不盡相同,同一地方不同時期的側重點也不一樣,但總的使用方向是保障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供應,并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和不同時期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價格,以及價格調節基金規模的擴大而適時予以調整。大體來說,價格調節基金主要使用在五個方面:第一,平抑副食品價格劇烈波動和保持節日市場副食品價格穩定;第二,扶持建立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副食品必要儲備;第三,扶持投資少、見效快的副食品生產項目;第四,扶持農業科技園建設,支持農業技術開發以及發展包括無公害蔬菜在內的綠色食品,優化農業產業結構,豐富城鎮居民“菜籃子”,改善居民生活;第五,補貼低收入群眾生活。
長政發號篇五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11〕5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強政府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項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資金。
第四條 設立價格調節基金,應當遵循必要、適度、規范的原則。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機構由價格、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稅務等部門組成,負責人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價格工作的領導同志兼任。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內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從以下幾個方面征集:一是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一部分;二是按照政府定價管理權限,對部分壟斷行業的政府定價商品、服務價格進行調整時,安排提取一部分;三是從各地對經濟發展、群眾生活影響較小的資源性產品、相關服務行業的經營收入中按適當比例征收一部分。
第七條 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征集范圍和征收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上、下級政府不得對同一對象重復征收價格調節基金。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經營者的職工數量、賓館的床位數量等數量指標作為計征單位;
(二)附加在商品或服務價格以外,以價外加價的方式征集;
(三)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外的經營者規定不同的征集標準;
(四)針對經營者在本行政區域內外銷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規定不同的征集標準。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集工作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也可委托其他部門代征。
第九條 從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中提取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充分聽取經營者的意見。
第十條 從各地對經濟發展、群眾生活影響較小的資源性產品、相關服務行業的經營收入中按適當比例征收部分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同時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減征、免征政策,明確減征、免征的原則和程序。下列情況應當減征或免征:
(一)經營者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經營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下列情況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一)糧油肉蛋奶菜等群眾生活必需品(以下簡稱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向低收入群體發放價格補貼;
(二)鼓勵實行農超對接,對在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起到示范、引領作用的經營者,可以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
(三)政府對生活必需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給相關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適當給予補償;
(四)對落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經營者,為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而進行的收儲和投放工作給予補貼;
(五)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的手續費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必要費用。第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征集的價格調節基金,由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機構研究決定在全區范圍內調劑使用,主要采取資金補助、補貼等方式支持市、縣開展價格調控工作。
市、縣征集的價格調節基金全額留在本轄區用于當地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總水平及重要商品價格走勢的監測分析,根據價格變動情況和原因,向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機構提出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總體方案。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轄區內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向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后,由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采取政策性補貼、補助、貸款貼息方式,不得采取資本金注入、發放貸款等方式。
第四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價格調節基金,按財政預算的有關規定管理。
從調整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中提取及向社會有關生產、經營者征集的價格調節基金,在本級財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七條 從調整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中提取及向社會有關生產、經營者征集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者應當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足額將款項解繳本級財政價格調節基金賬戶。繳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基金)票據。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解繳、入庫、撥付的具體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結余部分結轉下價格調節基金賬戶。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進行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結存等情況的統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底組織對本行政區域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進行財務和賬務檢查,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環節和標準、使用、管理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機構組成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集、撥付、使用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征繳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開征的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后,繼續征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糾正或停止征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